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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入职查询让孩子上学更放心”新闻发布会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入职查询意见》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从而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哪些人员适用入职查询
关于查询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说,基于行为性质和防范重点,《入职查询意见》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哪些人员适用入职查询?为了将查询范围覆盖到所有与在校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员,《入职查询意见》规定对三类人员进行查询:
一是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二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此外,由于高校的学生大多已成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因此规定,对高校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入职查询意见》执行。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根据拟聘人员和在职教职员工的授权,对其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对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查询,由受理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开展。
“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学校不得录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史卫忠说。
为什么要对教职员工进行入职查询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对入职查询制度也有规定,并且范围更广。为什么不等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实施后,再出台准入制度?
史卫忠解释,目前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入职查询制度进行了规定,下一步还需要根据立法程序进一步审议、通过。之所以现在就出台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已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比如,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劳动合同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也对从事相关工作的条件作出了相应规定。《入职查询意见》就是为了保障上述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二是预防校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迫切需要。史卫忠说,近年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继续性侵学生案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熟人作案比例高、成瘾性、重新犯罪率高的特点,必须前移关口,加强源头预防。
“对于此类犯罪,单靠日常教育和事后惩处难以达到预防目的,只有限制其接触未成年人,才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防止再犯。因此,将预防关口前移至入职审查阶段,并采取严厉的从业禁止手段,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我们认为入职查询制度不能等,必须尽快建立。”他表示。
三是入职查询制度已经在不少地方进行了探索实践,制度设计已较为成熟,实践效果也很好。据悉,上海、重庆、河南等省级检察院都推动建立了本地省级层面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全国范围展开入职查询需哪些支撑工作
因性侵违法犯罪受到处罚后,换个地方又混进教职员工队伍,侵害未成年人,如何让这样的案例不再出现?全国范围内开展教职员工入职查询,需要哪些支撑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说,要实现全国统一规范适用该制度,必须实现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共享。各地前期的探索存在查询范围、方式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单独或者依托公安机关建立的违法犯罪信息库多数只包含本地办理的案件,信息数量少,查询不到涉案人在外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前人员大量流动异地就业的情况下,很难发挥有效的预防作用。
为此,公安部专门开发建设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确保信息库内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更新。教育部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信息共享,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入职查询提供条件。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副司长黄伟表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未对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仍予以录用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责任。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未依法依规对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理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报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在经过一定实践完善后,我们将推动逐步适用于所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同时扩大查询违法犯罪信息的范围,全面构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火墙’,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史卫忠表示。(本报记者赵秀红)
[责编:田媛]
来源:中国教育报